法律現狀
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範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的法律地位則尚未有在任何國家確立,這也是比特幣支援需要努力爭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儲存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透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對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在歐洲,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儘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使用者,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
在美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發行了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條例》首次闡明了虛擬貨幣,FinCEN法規定義貨幣(也指「實際」貨幣)為: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硬幣或紙幣,[i]它們被指定為法定貨幣[ii]可流通[iii]通常由國家發行,作為交換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與實際或幣相比,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交換的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並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尤其是,虛擬貨幣在司法權上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本指引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型別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
與傳統電子貨幣的差異 :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儲存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透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對當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衝擊。
在歐洲,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儘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使用者,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
在美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發行了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條例》首次闡明了虛擬貨幣,FinCEN法規定義貨幣(也指「實際」貨幣)為: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硬幣或紙幣,[i]它們被指定為法定貨幣[ii]可流通[iii]通常由國家發行,作為交換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與實際或幣相比,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交換的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並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尤其是,虛擬貨幣在司法權上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本指引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型別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
與傳統電子貨幣的差異 :
- 比特幣是去中心化的,而傳統電子貨幣都有一個中心的服務商。這使得比特幣不存在一個單獨的漏洞可供擊潰,系統較為穩定。
- 比特幣的帳戶是匿名的。但是因為交易歷史是完全公開的,投入足夠的人力和時間,透過交易鏈原則上可以追溯到實名使用者。
- 比特幣的存量有限,不能隨意增發,而傳統電子貨幣都可以無限增發。這一特點使得比特幣的持有價值較高。
- 比特幣的代碼是開放的,而傳統電子貨幣都是封閉的。商家、消費者、投資者和服務商,能夠圍繞這套開源體系建立起非常豐富的服務和金融體系。
- 比特幣的價值來源於因為使用者逐步增多,而傳統電子貨幣則依靠法幣背書。這使得比特幣的價值變化空間更大。比特幣的價值建立於有多少人、多少商品和服務願意接受比特幣的付款,如果接受比特幣的人數增多,比特幣的市場交易進一步繁榮,比特幣將擁有巨大的升值空間。由於目前擁有比特幣的人數僅有數十萬人,和十億網際網路使用者基數相比,增長空間很大,這也是目前大部分比特幣持有者信心很強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比特幣使用者數量減少,其價值也很有可能下跌。